近来,某小区高层业主和一楼洋房业主发生了不合。小区洋房住户自带一产权车库,而小区高层住户只能租购公共车库的车位。洋房住户户均有两辆以上轿车,一般一辆停放在自家产权车库内,另一辆就停在产权车库门外小区路途边。
高层业主看到此景,纷繁向物业表达不满,以为洋房业主将车停在小区内路途边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丢失。对此,高层业主要求物业贴出公告,宣告小区业主一产权车库或车位只准一辆车免费收支小区,剩余车辆收支小区要么计时收费,要么按公共车位月租金规范收费。
洋房业主自有产权车库外的区域究竟归于谁?关于这部分区域,小区其他业主是否享有相应的权力?针对这样的一个问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德兵说,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修建物区别所有权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明确规则修建区划内的路途,可是归于乡镇公共路途的在外,归于业主共有的部分。
关于共有的部分,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则,业主对修建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力,承担义务;不得以抛弃权力为由不履行义务。修建设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许其他办理人等使用业主的共有部分发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本钱之后,归于业主共有。
该小区业主大会终究作出抉择,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泊车一概收费,并确立了收费规范,由社区物业代为办理,在扣除物业为此支付的合理本钱之后,所收的泊车费归整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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